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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9272-2011戶外健身器材、小區健身器材、室外健身器材是由**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、**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強制性**標準,本標準修訂了 GB 19272-2003戶外健身器材該標準包含以下主要技術要點:
滿足群眾對室外健身器材功能和質量的新需求:室外健身器材、戶外健身器材、小區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應不小于5年,超過安全使用壽命的器材應報廢拆除;在安全使用壽命內,供應商應確保易損件損壞前及時維修,和更換。
適應我國室外健身器材生產技術的新進步:戶外健身器材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應不超過標準規定,以防止對使用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,如:增加了有害物質的*大限量要求,對鉛、鎘等可能造成中毒致病的物質做出限值規定;將手及手指剪切、擠壓和卡夾傷害間隙禁區修訂為8mm~30mm。
小區健身器材不應有對使用者頭部、頸部、軀干、手及手指、腳部產生卡夾、剪切、擠壓危險的結構;環連接及其與器材的連接安全間隙應小于8毫米或大于30毫米;器材活動部件應有限位裝置,不應具有造成衣物、頭發鉤掛或纏繞危險的結構。
室外健身器材腳踏部位應有防滑措施,摩擦系數應不小于0.5。運動幅度過大的器材應有限位裝置。滾筒、轉盤類等快速轉動形式的器材,由于轉動慣性可能對使用者健身安全造成傷害,應具有阻尼裝置。
戶外健身器材防腐涂層經過800小時人工加速老化試驗后,不低于裝飾性綜合老化性能的2級,涂層按標準沖擊試驗后無裂紋、剝落等現象噴塑前處理健身器材的噴砂處理必須完善。
6.室外健身器材所用軸承應按器材的使用壽命和受力條件進行選擇,并應采取有效的防水、防塵措施。不得采用翻新軸承、尼龍軸承、粉末冶金軸承,
7.修訂了安裝的安全距離:具有超過600mm跌落高度的和(或)強制使用者身體運動的器材,在所有的碰撞區域應有著陸緩沖層;緩沖材料的選擇及安裝應符合標準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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